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20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项目。其中示范项目优先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成果、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内成果、中央在川单位在四川转化应用的成果、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在川转化的成果。
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
绩效目标:通过本项目实施,支持一批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带动企业加大投入,形成一批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形成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新动力,支撑四川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
(二)支持类型和经费。
1.重大项目:每项支持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2.重点项目:每项支持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3.培育项目:每项支持经费不超过50万元。
支持类型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与评审情况进行确定,重点项目、培育项目可从重大项目申报项目中产生。
(三)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自2020年1月到2022年12月。
(四)支持重点。
1.电子信息。重点支持集成电路与新型显示、新一代网络及5G技术、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服务、互联网+、3D打印、智能传感、专用智能终端等半导体芯片和智能硬件;云计算、信息安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制造、金融、政务、公共安全、旅游、教育、传媒、环保、交通、医疗康养、物流、电商、物联网射频识别等领域和行业的示范应用及产业化。
2.装备制造。
(1)智能装备。重点支持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功能部件、工业机器人及服务机器人、智能机器人生产装配线、智能装备功能部件、增材制造装备及其应用系统、柔性制造装备系统、智能监测监控装备系统、核电装备、大型油气钻采装备、大型石化成套设备、大型工程施工成套设备、智能设计总制造平台等智能装备及关键部件中试及产业化。
(2)轨道交通。重点支持新制式轨道交通车辆及配套装备、大功率电力机车及关键部件、铁路运营安全监测预警系统、高过载节能环保型智能牵引变压器、动车组及地铁列车转向架接地装置、轨道交通关键施工装备、列车检查智能装备、轨道交通隧道智能检测装备的中试及产业化。
(3)航空与燃机。重点支持通航整机及民机大部件、航空航天关键复杂结构件及零部件、先进航空航天复合材料及加工装备;航空发动机整机及关键部件;燃气轮机整机及关键部件;军/民用航电系统及产品、空管系统、国产机载卫星通信系统及成套设备;无人机动力系统、整机及功能载荷;智慧机场及应用系统;基于微机械/GPS组合导航系统、航天宇航产品、航天伺服控制系统;航空维修及再制造技术的中试及产业化。
(4)先进电力装备。重点支持能源互联网关键装备、无线能量传输及转换装置、新型电力电子装备、直流配电网关键设备、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消纳装备与系统、大容量储能系统及其组件、能量回馈利用装置、大容量高效变频/变流设备、水电(火电)机组及控制系统、电力安全综合检测系统、特种电源的中试及产业化。
3.节能环保与清洁生产。重点支持高效清洁节能锅炉炉窑;工业废气除尘、脱硫、脱硝、VOCs净化等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及成套设备;高效低成本生活污水、工业废物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设备;高效节能技术及设备;土壤及生态环境修复技术及装备;清洁生产成套技术与装备的中试及产业化。
4.新材料。重点支持玄武岩纤维、石墨烯、钒钛、稀土、新型半导体材料及器件,柔性和可穿戴式电子材料与器件、高性能特种纤维及复合材料、智能与自修复材料、发泡型复合材料、气凝胶、光学级薄膜、表面改性材料的中试及产业化。
5.清洁能源与绿色化工。重点支持高效风力发电关键装备及风电智能集成化控制系统、页岩气开发与利用相关技术与装备、生物质能源发电工程技术与装备、能源储存与转化技术与装备、制氢与储氢装备与技术、新能源并网装备、锂矿资源开发与利用技术、高品质燃油炼制技术与装备、高效动力电池材料与器件、电池级化工原材料制备技术、新型高效催化剂、聚碳酯和聚酯产业链等相关产品等中试及产业化。
6.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重点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电机、电控、动力电池及材料、辅助智能驾驶或智能驾驶、车身轻量化及整车设计、制造技术等中试及产业化。
7.医药健康。
(1)生物制药。重点支持抗体偶联等治疗性抗体药物、多联多价基因工程等新型疫苗、蛋白质和多肽药物、血液制品类药物等的中试及产业化。
(2)创新药物。重点支持抗肿瘤药物、心脑血管药物、中枢神经系统药物、消化系统药物、抗炎药物等创新药物的中试及产业化。
(3)医疗装备。重点支持医学设备、医疗器械及生物医学材料等的中试及产业化。
(4)现代中医药。重点支持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新型中药饮片、重要大健康衍生产品、川产道地药材相关产品、中药新制剂等的中试及产业化。
(5)制药装备。重点支持药物制造等方面的关键技术和装备的中试及产业化。
8.特色现代农业。重点支持地方特色果蔬、茶桑、林竹、畜禽、水产等方面的良种良法,农林产品提质增效加工技术,绿色储运保鲜关键技术,林下经济、高寒地区设施农业、脆弱生态区植被恢复技术等创新成果应用示范推广及产业化。
9.食品饮料。重点支持农产品饮料深加工技术及创新产品,优势特色酿造发酵食品新工艺、新产品、新装备等创新成果中试及产业化,川菜预调理肉制品工业化与特色川菜产业化加工技术及应用推广,马铃薯、杂粮等主食化、糖果糕点化加工技术集成与产业化,特色果酒、米酒发酵技术及白酒产业智能化装备技术,新型发酵菌剂及活性培养物的产业化及食品饮料中应用推广,特色食品饮料加工储运过程品质保持及安全风险综合防控技术,大宗食品饮料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及产业化。
(五)有关要求。
1.重大项目。
(1)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申报,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实施,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
(2)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企业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2:1,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30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累计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3)申报企业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
(4)转化成果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含国际PCT专利、植物品种权)或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
(5)转化成果应已完成中试或进入产业化初期,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6)申报企业须提供2018年度财务报表。
2.重点项目。
(1)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申报,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实施,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
(2)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企业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2:1,上年度销售收入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累计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3)申报企业需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4)转化成果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含国际PCT专利、植物品种权)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
(5)转化成果应已完成小试且已进入中试阶段,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6)申报企业须提供2018年度财务报表。
3.培育项目。
(1)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由企业牵头,产学研联合申报,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参与项目实施,须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且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重点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见附件)以作价入股方式成立的初创企业。
(2)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资金筹措能力。申报企业自筹与申请经费比例不低于1:1,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中试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期累计实现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
(3)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的研发投入。
(4)转化成果必须是201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发明专利(含国际PCT专利、植物品种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成果。
(5)转化成果应已完成研发且进入小试阶段,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6)申报企业须提供财务报表。
(7)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单位(见附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成立的初创企业,申报项目必须经试点单位盖章同意确认,并提供正式的分割确权协议书。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项目
绩效目标:通过支持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提升服务企业质量,强化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成技术合同登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资金支持方式。
采取前补助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二)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自2020年1月到2021年12月。
(三)支持重点。
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平台,开展技术搜索、技术评估、技术投融资等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技术转移专业化人才培养,组织各类科技成果对接推广活动;技术转移机构、相关创新和中试平台等开展科技成果熟化放大及转化落地;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机制、运行模式的研究探索,鼓励开展跨区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作;各市(州)依托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立分支机构,开展线上线下平台及相关业务配套和支撑能力建设。
(四)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业化服务团队(原则上专职服务人员在5人以上)。
2.申报单位应具有两年以上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经历,或是依托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成立的分支机构。
3.申报单位2018年促成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不低于10项,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500万元,或已投入中试研发经费不低于300万元,或促成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不低于300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5家。依托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成立的分支机构,在成立两年内不受该条件限制,但经营状况需良好,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业务量(含技术交易额、中试投资额、作价入股额)每年递增10%以上。申报时需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4.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自筹经费额度与申请财政经费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1:1。
5.优先支持在年度转移机构评估中评估成绩为“优秀”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